臺中簡易庭91年度中簡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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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七二六號
  原   告 甲○○○金紫爵視廳歌唱中心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江文玉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七二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
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九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涉有業務侵占犯罪嫌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後,經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三號判決被告乙○○有期徒刑七月,
緩刑三年,惟被告乙○○否認犯罪,業已提起上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九號案件審理中,則被告乙○○是否涉有業務侵占罪
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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