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22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