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22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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