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龍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6月23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97年7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高榮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