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18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 律師
被 告 賈竹芳 即財神爺飯店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漏未調查,原告應於開庭日提出被告財神
爺飯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提○○○鄉○○○段○○○號地之
地籍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