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152號
原 告 美國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之住所地在雲林縣○○鄉○○村○○路○○
巷12之12號,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稽。故本
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