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5.6.13│95.8.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7882號│95年度毒偵字第4140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斗簡字第573號│96年上訴字第660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30│96.3.27│├─┼──────┼──────────┼──────────┤││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斗簡字第573號│96年上訴字第6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4.14│96.4.16│├─┴──────┼──────────┼──────────┤││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2497號│96年度執他字第7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