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甲○○,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一級毒品)│(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95年07月08日晚上10時55│95年07月08日晚上10時55││犯罪日期│95年04月27日│分許往前回溯96時內之某│分許往前回溯96時內之某││││時點│時點││││││├────────┼───────────┼───────────┼───────────┤│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949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387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31日│96年01月23日│96年01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387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31日│96年02月12日│96年01月23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95年度執字第2815號│96年度執字第789號│96年度執字第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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