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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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28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被上訴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劉桂君 律師複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95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