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5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
之3被上訴人甲○○
之2被上訴人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