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7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林士祺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
劉桂君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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