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八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及補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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