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八七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邱森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八七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邱森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