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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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四0號
原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戊○○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八十七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確認董事格無效事件之訴訟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雖前開案件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判決,然本件被告已提起上訴,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裁定命在該確認董事格無效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停止原因為確認董事資格之法律關係不明,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一五一七號裁定選任 趙水章 及丙○○為原告之臨時管理人在案,此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一五一七號裁定書附卷可稽。且兩造均同意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參照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筆錄),故本院認為無續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職權撤銷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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