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23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原審被告)與再審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再審原告對本院86年度訴字第9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再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晉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