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乙○○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第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萬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
第二、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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