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鍾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陳彥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睿俊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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