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永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王永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5年11月
3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區○○里○○鄰○○路○○○號之住所係寄存送達,及其新竹縣○○鄉○○路○段○○○巷○弄○號之居所,由其受僱人即大樓管理員 張金弘 簽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上訴人於105年11月
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上訴狀內未記載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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