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鍾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陳彥廷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睿俊 訴訟代理人 黃盈彰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智坪
黃智杰 黃素秋 黃子悅 黃稚雅 黃子芯 黃子紜 黃梓瑋 黃梓翔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智源 (即 黃睿卿 之繼承人)
黃智一 (即黃睿卿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黃子庭 上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梓誠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阮莉雯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梓勇 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黃正園
黃子軒 黃資雁 黃造蓉 黃玲茹 黃宗元 婁秀珍 黃秀如 (即黃睿卿之繼承人) 黃秀鳳 (即黃睿卿之繼承人) 黃秀碧 (即黃睿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因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尚有爭執,是另件臺灣高等法院一0五年度重家上字第一四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裁定命在該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7頁至23
0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