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債務人 游國良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裁定自105年3月2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而債務人任職於濰坊鴻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確有薪資收入乙情,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有其切結書、在職證明及薪資明細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0
4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2頁、本院卷第112至113頁),堪信為真實。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即6年),每期清償8,400元,於子女成年後增加清償6,000元,總清償金額為96萬4,800元,清償成數為10.6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無其他財產,有
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憑(見消債更卷第13頁)。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40,0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590,040元後餘額249,960元,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堪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㈡次查,債務人自陳每月領有薪資折合新臺幣約31,750元,此
有債務人在職證明及薪資明細等在卷可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2至113頁),堪可採信。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約22,485元(含房租5,000元、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1,200元、電話費1,000元、水電瓦斯費1,200元、健保費、國民年金1,585元、生活雜支費500元、扶養費6,000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健保費國民年金及扶養費後餘14,900元。考量債務人尚須與其配偶(參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卷)共同負擔家中支出而有將薪資匯兌成新臺幣之必要。另查人民幣近期匯率亦走貶,以債務人每月薪資人民幣6,350元計算,其薪資自聲請時折合新臺幣約32,131元
(以104年7月31日央行公告外幣結帳價格表為結帳匯率),目前折合新臺幣約29,737元(以105年11月29日臺灣銀行匯率計算),中間差額2,393元,是計算債務人收入扣除支出餘額難單以其薪資折合新臺幣固定數額認定,且其支出除伙食費、交通費、電話費、生活雜支費外,餘均為債務人配偶與其子女於新北市居住所共同負擔之費用,綜其匯率差異及支出費用地等因素,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14,900元(已扣除健保費、國民年金、扶養費等)尚在臺北市與新北市最低生活費之間應屬合理,尚堪採信。末查,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子女二名,其中長子游○○尚未成年(00年00月出生),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低於新北市105年度最低生活費12,840元一半,亦屬適當。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減少生活支出,實已侵害債務人之生存權利,並無可採。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且債務人之負債多係因浪費所
致云云,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於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是否有浪費或投機行為)乃清算程序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與更生方案並無關聯。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薪資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與扶養費後,尚餘9,265元【計算式:31,750-22,485=9,26
5】,債務人願將該餘額九成以上用以清償債務,且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將其原負扶養費列入更生方案增加清償金額,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至1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4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13至72期,每期清償14,4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9,097,483元。││3.清償總金額:964,800元。││4.總清償比例:10.6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78,512│1,365│2,34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2,953│345│590│├──┼──────────────┼─────┼────┼─────┤│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08,826│562│964│├──┼──────────────┼─────┼────┼─────┤│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26,217│578│991│││公司││││├──┼──────────────┼─────┼────┼─────┤│5│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12,931│197│337│├──┼──────────────┼─────┼────┼─────┤│6│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04,780│1,482│2,540│├──┼──────────────┼─────┼────┼─────┤│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76,965│2,010│3,446│├──┼──────────────┼─────┼────┼─────┤│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70,256│988│1,694│├──┼──────────────┼─────┼────┼─────┤│9│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76,729│440│755│├──┼──────────────┼─────┼────┼─────┤│1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9,314│433│743│├──┼──────────────┼─────┼────┼─────┤││合計│9,097,483│8,400│14,4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或搭航空器往返││工作地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