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此觀其立法理由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無擔保或優先權之鉅額債務,其於聲請前兩年總所得約新臺幣(下同)44萬元(按相當於每月18,333元),惟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有:每日三餐7,000元、生活雜費3,000元、父母 游吉源 、 劉素蘭 扶養費用每人各3,000元,共計16,000元。聲請人不能清償前揭債務,曾與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聲請時所提出之資料不全,本院無從加以審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爰於民國105年9月2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同本裁定附表)所列相關資料,上開裁定已於105年10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惟聲請人始終藉詞拒不提出(本院卷第67至72頁、第125至126頁、第156頁),並於本院依職權向金融機構調取存款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時,拒不繳納所需規費,致金融機構無法提供(本院卷第168、182頁)。佐以游吉源、劉素蘭財產、收入頗豐,顯然無須受聲請人給付扶養費,此觀該2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自明(本院卷第90至104頁),是聲請人陳稱每月須支付該2人扶養費用各3,000元云云,亦非事實。從而,應依首揭規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祿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
㈠游吉源、劉素蘭、游士賢、 游佳玲 民國103、104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聲請人、游吉源、劉素蘭、游士賢、游佳玲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103年6月29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㈢聲請人自103年6月29日起迄今,如有取得收入(含利息、執
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等)、給付(含保險、老年、退休、年金等)、津貼及補助(含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等),亦應一併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游吉源、劉素蘭自103年6月29日起迄今財產變動狀
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㈤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出具被保險人為聲請人、
游吉源、劉素蘭之保險紀錄(可至該公會網站申請)。並列表說明以上述人員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㈥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㈦聲請人自103年6月29日起迄今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02年1月1日至104年
12月31日因務農、打零工之總所得44萬元。就「務農」部分,請具體說明係在何地號土地從事何種農業活動?種植何種作物?收成及獲利情形?另就「打零工」部分,係在何處受僱於何人從事何種工作?工資如何計算?領取工資之方式?如有相關文書資料,應一併提出影本。
㈨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支出交通、醫療、衣著、通訊等費用之單據影本。
㈩陳報游吉源、劉素蘭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總金額、扶養義務
人共有幾人。其餘義務人負擔之扶養費用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