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63號原告 姜菲比 被告 黃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欠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