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8935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芬
被 告 吳承叡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承叡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澳盛(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前於民
國99年4月17日概括承受荷蘭銀行在台分行之資產、負債
及營業,並獲准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澳商澳盛銀行),故荷蘭銀行在台分行對被告之
債權應由原告承受,合先敘明。
(二)被告於92年1月10日向荷蘭銀行在台分行申辦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惟預借現金時,另
依每筆預借現金3.5%計算手續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週年利率19
.97%計算之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
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
率15%)。而被告未為任何清償,迄今尚餘新臺幣(下同
)402,166元(其中374,228元為本金)及如附表信用卡
所示之利息未按期繳納。
(三)被告於104年3月2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並憑獲核准,
並向原告借去現款新臺幣(下同)189,000元,約定分期
償還,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18期,應於每月24日攤還本
息,利息按週年利率13.48%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
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6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至105年10月24日止,尚欠
125,654元,及如附表信用貸款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
清償責任。
(四)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資料、好時貸貸申請書暨約定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10200023740號函、借還
款明細計算式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
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3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5,93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
├────┼──────┼──────┼────────┼───────┤
│信用卡│402,166元│374,228元│自106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4.99%計││
││││算││
├────┼──────┼──────┼────────┼───────┤
│信用貸款│125,654元│125,654元│自105年10月25日│自105年11月25│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3.48%│,其逾期在六個│
││││計算│月以內者,按上│
│││││開週年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
│││││週年利率20%計│
│││││算,每次違約金│
│││││最高連續計付9│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