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33號
原   告 瑞聯天地H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毓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公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志明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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