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948號
原   告  趙俊松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
被   告  林瑞裕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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