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姜云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伶軒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