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振基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徐**
、徐**、徐**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徐振基、徐**、徐**、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座落新竹縣○○鄉○○段柑
子崎小段119-10,119-8、119-3、121、207、207-1、207-3、21
0、326、326-2、209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資料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徐**、
徐**、徐**之姓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