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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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2張。
㈢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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