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制式手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6年7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件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認被告所犯之罪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所犯又係重罪,為確保將來之審判及執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曾子珍法官錢衍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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