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陳在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北斗奠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及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北斗奠安宮(下稱北斗奠安宮)之董事長,因現行之董、監事選舉制度,不便利於本法人之信徒投票,且因場地限制,難覓得足夠之投開票所;現行之章程規定並不完善,本法人之相關從業人員無法獲得目前政府相關之社會保險制度保障,故北斗奠安宮已於民國111年6月9日召開第1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並決議修改章程部分條文(條文對照表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條文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北斗奠安宮於111年6月9日召開第1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決
議修訂捐助章程,此有會議紀錄可憑。復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北斗奠安宮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北斗奠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為如附
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不符,且與民法法人規定亦無抵觸,亦堪合於首段所揭法規。從而,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羅秀緞法官林彥宇附表:
條號修正條文現行條文第7條本法人之信徒享有本法人各種福利之權利。本法人之信徒享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及本法人各種福利之權利。第9條本法人置董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第一屆董事、監事於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由信徒代表大會就信徒中選舉產生;自第二屆起之董、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監事會分別各自熱心奉獻教務之地方紳士、本法人顧問、志工、信徒(眾)等中選出,並經董事長提名送交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但主要捐助人及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本法人置董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第一屆董事、監事於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由信徒代表大會就信徒中選舉產生;自第二屆起採登記候選制選舉,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開放候選人登記,二個月前寄送選票,一個月前辦理投票。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但主要捐助人及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第13條董事、監事因故出缺時,如缺額已達三分之一以上,依第九條規定由董事會、監事會分別各自熱心奉獻教務之地方紳士、本法人顧問、志工、信徒(眾)等中選出,並經董事長提名送交董事會通過後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董事、監事因故出缺時,如缺額已達三分之一以上,依第九條規定採登記候選制辦理補選,於三個月開放候選人登記,二個月前寄送選票,一個月前辦理投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第16-1條本法人置秘書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並綜理會務,由董事長任免之;置職員若干人(出納、會計、廟公),由秘書長聘免、報請董事長核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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