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裁定羈押。
二、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