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94號聲請人乙○○○
戊○○丁○○甲○○丙○○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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