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0二號),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家人不在臺灣,胞弟亦在服役,無法為被告辦理交保,希望能以其他方式代替交保,儘速出所賠償被害人損失云云。
二、查被告經通緝到案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十二月八日准被告以新臺幣三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覓保無著,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法以具保以外之方式代之,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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