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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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貳拾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拾肆萬壹仟陸佰零陸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尚欠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