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0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乙○○、丙○○、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蔡志宏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廖溫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