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О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指定辯護人乙○○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