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8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如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CALVERTLIMITED、 楊敏霞 、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魯發訓 、都茂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折合新臺幣金額為何。㈡相對人CALVERTLIMITED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
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楊敏霞為合法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陳報本件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