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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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221號債權人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莉納 MADRIAGARIENACAMIGLA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究係為何?(聲請狀上載新臺幣6,350元,含
105年7至9月之服務費各為3,950元、1,200元、1,200元,惟債權人補陳依系爭契約第3規定,兩造議定之服務費收費標準為第一年每月1,800元、第二年每月1,700元、第三年每月1,50
0元,故105年7月份之服務費3,950元,顯逾前揭收費標準)請就105年7月份之請求數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