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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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游坤賜 、 游培勳 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判決既其確定證明書影本。
㈡查報所列相對人游坤賜、游培勳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請提出相對人游坤賜、游培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