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8號抗告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魯發訓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6年4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