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168號抗告人即異議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明同間 因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