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06號原告 蘇戊衍 即蘇戊衍建築師事務所被告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