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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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3號上訴人 張英祥 即祭祀公業 張七穆 管理人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823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12,000元(48,000元/㎡×19㎡=9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