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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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6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臺中縣大肚鄉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關於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5,000,000元部分,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移送而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前(即民國96年10月5日提出書狀之日前),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並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
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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