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