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嘉祥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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