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9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200,000元②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①89年11月21日起至188年11月21日②94年7月26日起至144年7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②89年10月13日③94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320,000元②180,000元③500,000元,借款期限①②20年③7年,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①96年7月29日②96年10月29日③96年10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499,625元②133,583元③371,71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暨信用貸款49,64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1件、借據1件、放款帳戶主檔資料查詢4件、催告函1件、財政部函影本1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件、現金卡申請書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9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6-3│建│3,455.00│30000分之21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9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0│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8層樓房│89│89│平│鋼筋│9.│平│全部│││42│永華六街32號│平區金華│鋼筋混凝│.0│.0│方│混凝│86│方││││1│五樓之10│段26-3地│土造│7│7│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10486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75;││金華段104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含停車位編號111,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