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2182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原名: 郭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郭淑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