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丁○○○甲○○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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