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第1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7年度聲字第10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備上開程式,曾經本院以裁定命抗告
人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抗告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迄今未補繳抗告費,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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