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97年度訴字第22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4日以97年度訴字第22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更多裁判書